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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太实业: 内部控制制度(2023年3月)

时间:2023-03-10 20:36:06   来源:证券之星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一章 总则


【资料图】

     第一条 为加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

简称“公司”)的内部控制,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

展,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,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

法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有关法律法规

及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,制

定本制度。

     第二条 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

合法合规、资产安全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,提

高经营效率和效果,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。

     第三条 公司的内部控制充分考虑以下要素:

  (一)内部环境: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,一般包

括治理结构、机构设臵及权责分配、内部审计、人力资源

政策、企业文化等。

  (二)风险评估:公司及时识别、系统分析经营活动

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,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

略。

  (三)控制活动: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,采用相应

的控制措施,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。

  (四)信息与沟通:公司及时、准确地收集、传递与

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,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、企业与外部

之间进行有效沟通。

  (五)内部监督: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、

评价的过程,发现内部控制缺陷,应当及时加以改进。

  第四条 制定与修改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:

  (一)全面性原则。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、执行和

监督全过程,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。

  (二)重要性原则。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

上,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。

  (三)制衡性原则。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、机构

设臵及权责分配、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、相互监

督,同时兼顾运营效率。

  (四)适应性原则。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、

业务范围、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,并随着情况的

变化及时加以调整。

  (五)成本效益原则。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

预期效益,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。

  第五条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、完善

和有效执行负责。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、高级

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、旨在实现控制目标

的过程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二章   内部控制基本内容

     第六条 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:不相容职务分离控

制、授权审批控制、会计系统控制、财产保护控制、预算

控制、运营分析控制、绩效考评控制和内部审计控制等内

容。

     第七条 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,确保董事会、监

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。公司逐步建

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,树立风险防范意识,培育良好

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,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

行职责的环境。

     第八条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

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,包括但

不限于:销售及收款、采购及付款、固定资产管理、存货

管理、资金管理、投资融资管理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、人

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。

     第九条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,明确印章的

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,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

用情况。

     第十条 公司加强对关联交易、提供担保、募集资金使

用、重大投资、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,按照有关规定的

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。

 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,主

要包括:

  (一)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,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

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,督导各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

务经营计划、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;

  (二)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;

  (三)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,及

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、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

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,

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

东大会审议;

  (四)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报送其董事会决议、

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;

  (五)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

报告,包括营运报告、产销量报表、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、

现金流量表、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,并根据

相关规定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;

  (六)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

作进行评价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三章   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

  第十二条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,对公司内部控制制

度的建立和实施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

进行检查监督。

  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,不得臵于财务部门的

领导之下,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。审核委员会监督及

评估内部审计工作。

  第十三条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、控股子公司

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

门依法履行职责,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。

  第十四条 审核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、评估内部审计部

门工作时,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:

  (一)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;

  (二)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;

  (三)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;

  (四)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;

  (五)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、质量以及发

现的重大问题等;

  (六)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、国家审计

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;

  (七)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相关职责。

  第十五条 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 :

  (一)对公司直属各单位及权属公司财务收支、资产

状况、经济效益等经营活动进行审计;

  (二)对公司直属各单位及权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

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;

  (三)对公司重大的、具有普遍性或突出问题的经济

活动进行专项审计;

  (四)对公司直属各单位及所属公司的内控建设和执

行情况进行评价;

  (五)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相关职责。

 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,制

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。公司

内部各部门、控股子公司,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检查监

督,必要时公司可以要求内部各部门、控股子公司定期进

行自查。

     第十七条 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

求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

的问题,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核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

审计报告。

  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,应

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,并进行内

部控制的后续审查,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。

  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

缺陷或者重大风险,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报

告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四章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

     第十八条 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

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,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核委

员会。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、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,

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:

  (一)公司募集资金使用、提供担保、关联交易、证

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、提供财务资助、购买

或者出售资产、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;

  (二)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

理人员、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。

  审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

告及相关资料,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

见,并向董事会报告。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内

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,或者保荐人、独立

财务顾问、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

大缺陷的,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

披露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

者重大风险、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,以及已采取或者

拟采取的措施。

  第十九条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

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,对与财务报告和信

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

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

当包括下列内容:

  (一)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;

  (二)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;

  (三)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、范围、程序和方法;

  (四)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;

  (五)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;

  (六)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;

  (七)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。

  第二十条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,对

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

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,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

顾问(如有)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,并

出具核查意见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,在深圳

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

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。

  第二十一条 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

具非标准审计报告、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

(如有),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

陷的,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

说明,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  (一)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;

  (二)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;

  (三)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;

  (四)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。

  第二十二条 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,并

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,

工作底稿、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,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

案管理规定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五章       附则

  第二十三条 若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,将按照

公司奖惩制度等规定给予处罚。

  第二十四条 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。

  第二十五条 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,本

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

规定执行。本制度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之处,

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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